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二八號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以「具車頭碗承座之前叉直管」向被 告申請新型專利,經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 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九○)智專三(三)○ 五○五五字第九○八九○○二○六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 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 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