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二四號 原 告 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秋琴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彥希律師 王一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艾華.麥拉.萊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以「可書寫型式之光學讀取記錄 載體,製造此記錄載體之裝置,在此記錄載體上記錄資訊及(或)自此記錄載體 上讀取資訊之裝置」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三四 三四五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一 及五款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 審查,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一 八九○○○二五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