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二二號 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瑞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八十七年六月四日以「工業用單板主機板之邊緣卡片式中央處理器 組立架構」向被告機關之前身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 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一五四二○一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合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之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 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一)智專三(二)0四0二四字第九一八九○○○○六 四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六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