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九一號 原 告 蕭財政 訴訟代理人 乙○○技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以「1:3鑄模式晶片上跨引線封裝構 造及其導線架」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第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六 日以(九一)智專三(二)○二○二二字第○九一八九○○○一六九號專利異議 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由被告於九十一年六 月三日以(九一)智專三(二)○二○四八字第○九一三一○○○七七七號函自 行撤銷原處分;並由經濟部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為經訴字第○九一○六二○三 一七○號「訴願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該案旋由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以(九 一)智專三(二)○二○四八字第○九一八九○○一三三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再 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 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