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小型變壓器專用替置 接腳構造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 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九一)智專三(二 )○四○六○字第○九一八九○○○八八七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 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一○六一二一九一○號決定「 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