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九號 原 告 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 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