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撤銷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 告 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宋雲城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撤銷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以「高品」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四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一類之沙茶醬、沙拉醬、牛排醬、 豆乳醬、豆瓣醬、蒜蓉豆瓣醬、調味料、調味粉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審查准列為審 定第五六五三○一號商標,嗣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之申請撤銷,經其審查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 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被告重新審查,為申請撤銷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 起訴願,經濟部以經(九○)訴字第○九○○六三二九七七○號決定「訴願駁回 」,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 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品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