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 原 告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東昇律師 呂昱德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朱恩烈(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本院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三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事實欄第三行所載「(報單號碼:C A/九一/一八一/○○○八號, )」,應更正為「(報單號碼:C A/九二/一八一/○○一○八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七 庭 法 官 黃 秋 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王琍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