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 告 義德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義德電子實業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六日以「榮光及圖 ITE 」商標作為其註冊第九八九七一一號「榮光及圖TOP-LIGHT」商標之聯合商 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之電唱 機、收音機、電視機、錄音機、伴唱機、揚聲器、擴音器、混音器、麥克風、喊 話器、調諧器、微音器、音響喇叭、麥克風架、雷射唱盤、自動唱片點唱機等商 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審定第九九四六二○號聯合 商標。嗣參加人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審定聯合商標有違商標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智慧財產局審查,以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中台異字第 九一○六○七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 案經被告經濟部審議,並以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六一八 ○號作成「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訴願決定,原告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 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