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2年度訴字第2092號 原 告 日商‧三井金屬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宮村真平 訴訟代理人 子○○專利代理人 陳昭誠(會計師) 壬○○○○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丑○○ 癸○○兼送達代收 參 加 人 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富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敬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參 加 人 勝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 參 加 人 美鉅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己○○ 參 加 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參 加 人 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庚○○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經訴字第092062055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88年8月3日以「金屬模具方案,壓鑄方法及壓鑄製品」(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等以該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 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1年8月28日以(91)智 專三(三)05039字第09189001972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參加人耐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 1款及第2項之規定而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案如說明書所述,係以提供一種在鎂合金之壓鑄及金屬注射成形中沒有熔沾、填充不良、熱裂或縮裂、澆皺紋、縮孔等之金屬模具方案以及採用此種金屬模具方案之壓鑄方法與壓鑄製品,特別是提供一種採用於薄壁鑄造或使用包含矽、稀土類元素或鈣之合金時的金屬模具方案以及採用此種金屬模具方案之壓鑄方法與壓鑄製品為目的。而為達上述目的,原告對於鎂合金之壓鑄及金屬模具注射成形時,使滿足對模穴內(1)將無亂流而順暢的融化液流 ,(2)以不致降低流速下,(3)儘可能以等速直達,(4)且不會擾亂互相的流動下,(5)為迅速填充而澆注等條件而予以實現之金屬模具方案,且將注射條件及/或金屬模具條件予以適當化,即可完全的抑制熔沾、填充不良、熱裂或縮裂、澆皺紋、縮孔等。 ⒉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為一種金屬模具 方案,係適用於鎂合金之壓鑄或金屬注射成形的金屬模具方案,其特徵為:(a)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 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及(b)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 澆口部分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亦即藉由同時滿足上述(a)、(b)兩要件,方得以達成壓鑄品沒有熔沾、填充不良、熱裂或縮裂、澆皺紋、縮孔等缺失之顯著效果。上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雖界定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 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但有關其在技術上之意義係如系爭案說明書所述:「在本發明之金屬模具方案,為將澆口設定複數個作為前提條件。如此在具有複數個澆口之金屬模具方案,首先,為了不紊亂熔態金屬之流速與熔態金屬之流動,必須在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亦即,必須以分別各個橫流道直接連接豎澆道至各澆口」。惟異議證據三之第117頁圖8.14及第129頁圖8.23所示之機車齒輪箱外殼及蓋充填實例,則由其圖式可明顯看出其皆係令金屬熔液從豎澆道經過共用澆口及共用澆道後,再分流至各橫流道而流入鑄模內。因此,異議證據三之圖8.14及圖8.23並未揭露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之設計,亦即對由豎流道分別以各橫流道直接連繫各澆口之技術思想並無任何揭示或暗示。 ⒊訴願決定雖謂圖8.14之右下角澆口亦揭示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為10mm以下,惟由上述之圖8.14觀之,右下角之澆口中,其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是否為10mm以下,並不明確。相反地,由圖8.14之整體觀之,亦可以明顯看出相鄰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係隨意地設得很大。同時,系爭案係將所有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皆設為10mm以下,而非選擇性地僅於右下角澆口處作設定。亦即,異議證據五中,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的情況外,對於全部相鄰接澆口之非澆口部分的距離,並無任何足以佐證其確已設計在10mm以下的任何揭示及說明。並且,在異議證據三中,完全未提及上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發明之要件及必須同時滿足該兩要件方得以達成上述顯著功效之技術思想或具體方案。由此可證異議證據三之圖8.14及8.23所示者由於係較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之金屬模具方案多了共用澆口及共用澆道之結構,且其所有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亦無法單由其圖式之內容斷定係為10mm以下者,顯見其圖式並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發明有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 公開使用之事實,自不具有充分之證據力,應不足採,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發明確係具有新穎性。 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為依附於第1項,其技術內容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模具方案,係適用於鎂 合金之壓鑄鑄造或金屬注射成形的金屬模具方案,其中包括:以「(a)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 接設置橫流道;及(b)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 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作為必須要件,並至少包括下列一種要件:( c-1)將豎澆道至各澆口之各橫流道體積設定為相同;(c-2)將各澆口之斷面積設定成與從該澆口欲填充之製品體積成比例;(c-3)將豎澆道至各澆口之各橫流道之總斷 面積在熔態金屬之流動方向維持相同或連續地減少;及(c-4)將橫流道之形狀儘可能設定其內圓角半徑R為5mm以 上以使熔態金屬流動成為順暢。」簡言之,該第2項係以 (a)、(b)為必要條件,且以(c-1)、(c-2)、( c-3)、(c-4)中任一者為要件,方能達成優於第1項之 功效。如前所述,異議證據三對於上述(a)、(b)兩要件完全未有任何揭示。再者,異議證據三中,第129頁圖 8.24中之充填實例係左右對稱,此雖可謂豎澆道至各澆口之各橫流道之體積相同,但該圖8.24所示者並非由豎澆道直接設置橫流道至各澆口,亦即從豎澆道分別以各橫流道直接連繫各澆口,故與系爭案第2項之構成內容無關連。 ⒌異議證據三第28頁圖2.2中,雖可見其各澆口剖面積之設 定係與欲從澆口填充之製品體積成比例,但該圖2.2之模 具並非由豎澆道直接設置橫流道至各澆口,亦即從豎澆道分別以各橫流道直接連繫各澆口,故與系爭案第2項之構 成內容無關連。異議證據三第29頁圖2.4雖顯示由豎澆道 至各澆口之共同橫流道之總斷面積係朝熔液流動方向連續地減小,但該圖2.4之模具並非由豎澆道直接設置橫流道 至各澆口,亦即,從豎澆道分別以各橫流道直接連繫各澆口,故與系爭案第2項之構成內容無關連。異議證據三第 29頁圖2.6雖揭露將橫流道之形狀儘可能設定其內圓角以 使熔態金屬流動成為順暢,但對由上述(a)(b)兩要件之組合及功效並無任何陳述或暗示,難謂足以否置系爭案第2項之專利要件。異議證據三僅提及上述(c-2)、( c-3)之類似技術,對於該第2項以第1項之(a)、(b) 為必須條件及加上(c-1)、(c-2)、(c-3)、(c-4)中任一條件以達成上述系爭案功效之技術思想完全未有 隻字片語之敍及,故異議證據三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第2項 不具備專利要件。 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及第4項係在第1項或第2項(依前揭說明皆無不具新穎性之事實)之要件中加入「將澆口部至模穴之熔態金屬流動速度,測定或熔態金屬流動計算上,在澆口寬度方向之速度分布設定成速度差為1m/sec以下」等條件。但參加人所提出之所有引證案中,毫無與此等條件相同或類似之任何記載,又無此等條件與第1項或 第2項之要件組合後獲致上述功效之說明,故該等引證資 料皆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第3項及第4項有不符專利要件之事實。 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技術內容為:「一種鎂合金 之壓鑄方法,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鎂合金之熔態金屬溫度保持在580至750℃,將對於模穴之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鐘,且在使用冷室 式壓鑄機時,將填充後之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該第5項係以使用第1、2、3、4項之金屬模具方案為必要 條件,再加上特定之熔液溫度、填充速度及填充後增壓等條件,以製造前述優質產品。異議證據三第9頁雖載有「 鎂合金之熔解溫度(溫室機)通常在630至650℃,(冷室機)通常在650至680℃」、異議證據四揭示「鎂合金壓鑄品厚度0.5至10mm之模穴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鐘」及異議證據三第10頁揭示「鎂合金使用冷室式壓鑄機時,將填充後之增壓設定為350至550kgf/cm2」,然而該 等引證資料完全未有此等技術條件相組合,此等技術條件與系爭案第1、2、3或4項之模具方案相組合,以及此等條件相組合時,可以達成前述目的(功效)之技術思想的提示或暗示,顯見該等引證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第5項有 不具進步性之事實,自不能以之否定系爭案第5項原已獲 審查通過之專利權,故系爭案第5項之專利要件乃無可置 疑。 ⒏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技術內容為:「一種鎂合金 之壓鑄方法,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金屬模具溫度保持在150至350℃,將在壓鑄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的金屬模具之表面溫度,較之周邊部降低10K以上,將壓鑄時之金屬模具內之空氣壓力設定 為100mmHg以下,且對塗布於金屬模具內面之脫模劑的添 加劑,使用選自由石墨、BN、水玻璃、雲母、矽膠、氫氧化鎂及氧化鎂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該第6項係以 採用第1、2、3、4項之金屬模具方案為必要條件,復以特定之模具溫度、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設定特定溫度、模具內特定空氣壓、脫模劑之添加劑等為要件,同時滿足必要條件及上述各特定要件後,方得以提供具有上述優異品質之壓鑄品。異議證據三第10頁中載有模具溫度設在200至250℃,異議證據六述及壓鑄時模具內之空氣壓為50Torr以下(113頁)或50至100Torr(114頁),及異 議證據五提及以石墨、雲母、矽膠等作為對脫模劑之添加劑塗布於模具內面。惟異議證據五、六為關於鋁合金之壓鑄,而非鎂合金之壓鑄,故不具證據適格之能力,自不宜作為異議證據,且所有異議引證均未有「在壓鑄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的金屬模具之表面溫度,較之週邊部降低10K以上」的技術條件之明示或暗示。更進而言之 ,該等引證案中,並未提示該等技術條件之組合、該等技術條件與系爭案第1、2、3或4項之模具方案之組合以及由該等條件組合以達成前述目的(功效)之技術思想,故皆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第6項有不具進步性之事實。因而,系 爭案第6項之專利要件實已充分完備。 ⒐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為第6項之依附項,其內容如次:「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鎂合金之熔態金屬溫度保持在580至750℃,將對於模穴之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鐘,且在使用冷室式壓鑄 機時,將填充後之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將金屬模具溫度保持在150至350℃,將在壓鑄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的金屬模具之表面溫度,較之周邊部降低10K 以上,將壓鑄時之金屬模具內之空氣壓力設定為100mmHg 以下,且對塗布於金屬模具內面之脫模劑的添加劑,使用選自由石墨、BN、水玻璃、雲母、矽膠、氫氧化鎂及氧化鎂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該第7項係以採用第1、2、3、4項之模具方案為必要條件,且以特定熔液溫度、填充 速度填充後之增壓、模具溫度、壓鑄品易生縮製之模穴部位之特定溫度、特定空氣壓及相對於脫模劑之特定添加劑等為要件。同時必須在滿足必要條件、各特定要件時方能達成特殊品質之系爭案上述壓鑄品。亦即,系爭案第7項 之各項特定條件皆具有其可達特殊效果之重要意義,而非單純無意義之數值限定。換言之,該第7項之發明係同時 具備第5項及第6項之所有條件,而該第5、6項皆已具備法定專利要件,故該第7項允符專利要件之事實應至為顯著 。 ⒑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9、10項係分別就第5、6、7項 之要件界定壓鑄製品之壁厚為1.5mm以下,惟如前所述者 ,由於第5、6、7項均充分具備專利要件,故該第8、9、 10項之專利要件當無疑義。同時,此等界定係為達成令壓鑄製品得免除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以及金屬模具熔沾等缺點之諸多功效,自非屬不具意義之單純數值限定。 ⒒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13、14項係分別就第5、6、7、8項之要件進一步界定鎂合金包含:i)鋁1至10重量%,ii)選自由稀土類元素0.2至5重量%,鈣0.02至5重量%,及矽0.2至10重量%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及iii) 錳1.5重量%以下,而剩餘部由鎂及不可避免之雜質所構成的鎂合金。如前所述,上述第5、6、7、8項充分具備法定專利要件,且上述組成之鎂合金同樣未載於異議證據三、四中,故上述第11、12、13、14項當然具備專利要件。同時,此等成份界定係為獲得在室溫強度及高溫強度上皆極優異之鎂合金壓鑄製品,自非屬單純無進步性之數值界定而已。 ⒓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17、18、19項係分別以上述第5、6、7、8項之壓鑄方法為依據,界定其製品「沒有澆注紋皺紋、表面裂痕、金屬模具熔沾」,依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有關獨立項應載明事項之規定,以及 上述第5、6、7、8、11項充分允符法定專利要件之事實,該第15、16、17、18、19項亦應具備專利要件。亦即,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5至19項係分別申請依上述第5至8項確具進步性之方法所製得之壓鑄製品,而非僅屬成品質之敘述,自難謂有任何不具進步性之違法事實。此外,原處分僅略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卻未就 該第8項為何不具進步性提出任何具體理由或引證,其認 事用法顯有瑕疵,其處分自屬不當。 ⒔被告稱在異議證據三第32頁有澆口速度均勻之揭示,速度分布設定成差為1 m/sec以下屬可直接推導,惟該引證之 所謂速度均勻一詞並不能直接推導為速度分布差為1m/sec以下,被告之認定無依據。被告對申請專利範圍第6、7、8項提出補充說明,指稱各項中界定之數據已揭示於異議 證據三、四、五。惟原告於附件之比較表中指出各引證所揭示之數據與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數據有別。再查溫度單位K表示絕對溫度,與一般常用之攝氏溫度(C)不同之處為零點之起算差273.16,溫度刻度相同。當表示溫度差距時,以K表示方式與以C表示方式相同。在申請專利範圍中界定「易縮製表面溫度較週邊低10K以±表示溫度差距 為10度C以上,此數值並不表示該溫度之變化範圍,而是 與週邊之溫度差距。各引證資料所表示之溫度為模具之保持溫度之可容許變化範圍,並不是與其週邊之溫度差距。被告之說明不足於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6、7、8項不具進 步性。 ⒕被告稱由異議證據三之第117頁圖8.14可由比例計算相鄰 澆口間距離設有10mm以下。然原告已提出比例計算結果證實異議證據三之該圖所揭示之澆口距離大於10mm,並無10mm以下。再查,橫流道內圓角半徑5mm以上者,參加人陳 述異議證據三未揭示設定其內圓角半徑R為5mm以上,已認定該異議證據三無此項記載,無需繼續爭論內圓角半徑R 為5mm以上之特徵,該特徵不容否定。至於申請專利範圍 第11、12、13、14各項均為第5項之附屬項,所界定之各 成分含量範圍與各引證所揭示者不同。至於第15、16、17、18、19項為引用第5、6、7、8各項之引用型式之獨立項,並無不妥之處,與各引證無關。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查異議證據三亦如系爭案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且由圖8.14之右下角澆口亦揭示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份之距離為10mm以下,原告所稱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份距離是否為10mm以下並不明確與事實不符。又異議證據三確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特徵且由該圖所標之尺寸可依比例得知並無不明確之情事。又原告所稱系爭案係全部尺寸皆設10mm以下,惟此一個數上差異僅係可依成形條件或形品大小而可予變化者,異議證據三所提供證據已顯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主要技術構成,系爭案與異議證據三之前述個數差異僅屬數值之限定,或成形條件差異必致之必然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了解或完成者。又原告所稱異議證據三並無揭示系爭案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及異議證據三較系爭案多了「共用澆口」「共用澆道」,惟除了原告所稱多了「共用澆口」在系爭案未有圖式供確實比對,故其所指為何並不明,按豎澆口至複數澆口可直接設橫流道或間接設橫流道,若間接設橫流道,則係經主橫流道(主橫澆道)及副橫流道亦或稱一次澆道及二次澆道,且無論直接設置或間接設置皆屬既有技術,異議證據三已揭示在豎澆口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⒉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至9項,被告已分別就其所依附之各項已不具新穎性或不具進步性,而認各項亦不符專利要件,被告於異議審定理由已論述甚明。查第5、6、7項 被告已論明不具進步性,第8、9、10項亦僅為製品尺寸厚數值限定,不具進步性。查被告已論明第5、6、7、8項不具進步性,申請專利範圍11至19項各項被告亦已一一論述其不具進步性。原告謂僅在審定理由8、9略稱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不具進步性,惟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僅為尺寸厚之限定,自不具進步性。另外,異議證據三之圖8.14及兩澆口間之非澆口距離,因圖式已標有尺寸,故可由比例計算,其非澆口距離在10mm以下,同一圖一定按比例繪製,圖式不可能每處皆標上尺寸,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⒊原告論及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數值變化是否為進步性問題而非新穎性,惟新穎性之判斷,除比對數值是否雷同外,尚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申請專利範圍第3 、4項雖皆亦如第5至19項有數值。惟第3、4項係述及澆口寬度方向之速度分布設定成差為1m/sec以下,此一速度差因係屬單純流道速度均勻度問題,亦即流道速度在流道寬度方向的每個點愈均勻愈佳,流道壁愈光滑速度差愈小,此極為習知,在異議證據三第32頁有澆口速度均勻之揭示,速度分布設定成差為1m/sec以下屬可直接推導,故不具新穎性。 ⒋查異議證據三第10頁已揭示與系爭案相同之鎂合金壓鑄模具,其模具溫度亦標示有200~250℃,該溫度係在系爭案鎂合金模具溫150~350℃之範圍內,又模具模穴部分易裂模具之表面將溫度下降,則屬一般既有技術HOT SPOT易縮裂處之必然對策。而所謂HOT SPOT即係澆口處、模穴處,而COLD SPOT即係遠離澆口處,冷卻水管處等,將HOT SPOT熱點之溫下降防其過熱造成縮裂為既有知識,故所謂降 10度K為既有技術。又設空氣壓100mmHg以下則在異議證據六第113頁已揭示模具內空氣壓小於50mmHg及第114頁揭示模具內空氣壓在50~100mmHg,又脫模劑異議證據五第64 頁第一圖顯示添加劑使用石墨、雲母、矽膠等,故顯然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已被揭示,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 專利範圍第7項之鎂合金金屬溫580~750℃、填充速度設 定為1/100~10/100秒充填係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 ,模具溫保持在150℃~350℃,易縮裂模穴溫下降10°K ,空氣壓100mmHg以下,添加劑使用石墨、BN、雲母、矽 膠。以上各項數據部分如上述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已被揭 示,而鎂金屬溫580~750℃者亦揭示於異議證據三第9頁 之鎂合金金屬熔解溫在630℃~650℃,亦揭示在系爭案 580℃~750℃之內,射出速度1/100~10/100秒亦揭示於 證據四第34頁第五圖,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亦不具進步性 。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製法,其中鑄造壁厚為1.5mm 以 下之產品除僅為產品厚之數值限定外,其中該異議證據三壓模具設計手冊第11頁表1.10亦有鎂合金壁厚為0.8~1.2亦揭示有系爭案壁厚1.5mm以下。另異議證據四第34頁第 五圖亦具壁厚1.5mm數值,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亦不具進步性。 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特徵含二部份,(i)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ii)澆口間非澆口部份之距離10mm以下,如原處分所述無論直接或間接比屬既有技術,且如異議證據三第28頁圖22,該圖之左側之圖即揭示豎澆道直接設棋流道進入充填區。又由異議證據三第49頁圖2.59亦有揭示,另由異議證據三之第117頁圖8.14可由比例計算相鄰 澆口間距離設有為10mm以下(由其申請專利範圍按文字界定係指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距離,所謂澆口係指兩澆口中間線距扣除兩澆口之澆口寬除以2)。另申請專利範圍 第2項橫流道內圓角半徑5mm以下者,由異議證據三第29頁圖2.6已揭示必須設流道內圓避免氣體捲入及有利流動, 證據明顯顯示避免擾流不能設直角而要設圓角,就如同汽車要設成有圓弧之流線避免擾流。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如前述有揭示流道壁愈光滑速度差愈小,此極為習知,故流道必須lapping拋光,申請專利範圍第5、6、7項原告謂未揭示易縮裂表面溫較邊低10K以上,惟除上述HOT SPOT 須冷卻外,異議證據三第46頁亦可見圖2.48,2.49之說明熱流收斂或集中位置應設冷卻水管。申請專利範圍第8、9、10內容於異議證據四第34頁第5圖已揭示板厚,申請專 利範圍第11,12、13、14於異議證據三第84頁已揭示各成份,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17、18、19項為單純成品品質之敘述,如異議證據三之第39頁2.42熱流控制及第89頁品質之管控,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案申請專利之範圍第1項主要之技術特徵在於「設定 複數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及「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然查異議證據三第117頁圖8.14及第129頁圖8.23已揭示金屬模具具有多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並且由圖8.14之右下角澆口所揭示之相鄰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經由比例方式計算結果「480mm(金屬模具實際長度) :98mm(圖上實際測量長度)=D(相鄰接口實際距離) :2mm(圖上實際測量距離)」,可知該圖8.14所揭示之 相鄰接口間之實際距離D亦為10mm以下(D=9.7959)。簡言之,該特徵「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為10mm以下」,亦以為異議證據三所揭示。按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壓鑄方法之形成條件「對於模穴之填充速度設 定為1/100至10/100秒」,與異議證據四第34頁第5圖所揭示之「鎂合金壓鑄厚0.5至10mm之模穴填充速度設定為 1/100至10/100秒」相同。又異議證據三第10頁所揭示之 「鎂合金壓鑄增壓設定為350至550kgf/cm2」,與系爭案 之設定「200kgf/cm2以上」,不但技術構成相同且與習知技術成形條件範圍相疊,其申請範圍完全不具進步性。 ⒉按於判斷發明有無新穎性時,應以發明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相同(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為準,且其比對方式應採單獨比對方式,以個別獨立的引證資料與請求項所載發明進行比對,不得將兩個以上獨立的引證資料予以組合,以與請求項所載事項比對。查系爭案請求項3、4記載之技術特徵「速度差為1m/sec以下」,於異議理由書中以其未具有新穎性為駁斥,乃因該技術特徵為單項限定數據,極易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或由相同之引證數據證明其不具備新穎性,因此以所提出之引證中具備相同之單項限定數據為由,駁斥其未具有新穎性,並無不妥。⒊至於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包含多項要件、技術特徵為多項限定數據之組合時,要以單一文獻具有相同技術特徵來證明其未具有新穎性相對較為不易。按於判斷發明有無進步性時,應確實依據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專利當時之技術水準,檢索申請當日之前之既有技術或知識作為引證資料,以研判發明之技術手段之選擇與結合,如其選擇與結合具有困難度,並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基於引證資料所能輕易完成者,則不具進步性。判斷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時准允將二件或二件以上不同文獻之全部內容或其各該文獻之部分內容、或同一文獻之各不同部分內容相互組合、或將先前技術之各片段部分相互組合,以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技術特徵或顯然的進步。因此針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5、6所載之各單項數據組合,以所提出之數個引證中,各部分所具備之各單項限定數據,可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加以組合,而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5、6所載之各單項數據組合相同為由,駁斥系爭案不具備進步性,並無不妥。 ⒋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不具備新穎性、進步性,而又以擴充之範圍申請發明專利,其特徵以為引證所揭露;至於原告稱願意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依美國對應案再提修正,顯見原告係利用本國專利申請之審查標準較美國為寬鬆,刻意擴張申請專利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而不論其申請專利之範圍與習之技藝相比對尚不具新穎性可申請發明專利,更遑論其與習之技藝相比並不具備進步性。 理 由 一、系爭案申請日為88年8月3日,被告於89年8月2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情形,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月21日修正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按稱發明者, 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又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二、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三、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為系爭案異議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系爭案依卷附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 ⒈一種金屬模具方案,係適用於鎂合金之壓鑄或金屬注射成形的金屬模具方案,其特徵為: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及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 ⒉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模具方案,係適用於鎂合金之壓 鑄鑄造或金屬注射成形的金屬模具方案,其特徵為: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及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作為必須要件;又將豎澆道至各澆口之各橫流道體積設定為相同,將各澆口之斷面積設定成與從該澆口欲填充之製品體積成比例,將豎澆道至各澆口之各橫流道之總斷面積在熔態金屬之流動方向維持相同或連續地減少,及將橫流道之形狀儘可能設定其內圓角半徑R為5mm以上以使熔態金屬流動成為順暢之要件中,至少以其一種作為要件。 ⒊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金屬模具方案,其中將澆口部至模穴 之熔態金屬流動速度,測定或熔態金屬流動計算上,在澆口寬度方向之速度分布設定成速度差為1m/sec以下。 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金屬模具方案,其中將澆口部至模穴 之熔態金屬流動速度,測定或熔態金屬流動計算上,在澆口寬度方向之速度分布設定成速度差為1m/sec以下。 ⒌一種鎂合金之壓鑄方法,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鎂合金之熔態金屬溫度保持在580至750℃,將對於模穴之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鐘,且在使用冷室式壓鑄機時, 將填充後之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 ⒍一種鎂合金之壓鑄方法,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金屬模具溫度保持在150至350℃,將在壓鑄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的金屬模具之表面溫度,較之周邊部降低10K以 上,將壓鑄時之金屬模具內之空氣壓力設定為100mmHg以下, 且對於塗布於金屬模具內面之脫模劑的添加劑,使用選自由石墨、BN、水玻璃、雲母、矽膠、氫氧化鎂及氧化鎂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 ⒎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壓鑄方法,係從鎂合金鑄造沒有澆皺 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之壓鑄製品的壓鑄方法,其特徵為: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2.3或4項所述之金屬模具方案,將鎂合金之熔態金屬溫度保持在580至750℃,將對於模穴之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鐘,且在使用冷室式 壓鑄機時,將填充後之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將金屬模具溫度保持在150至350℃,將在壓鑄鑄造品容易發生縮裂之模穴部位的金屬模具之表面溫度,較之周邊部降低10K以上,將 壓鑄時之金屬模具內之空氣壓力設定為100mmHg以下,且對於 塗布於金屬模具內面之脫模劑的添加劑,使用選自由石墨、BN、水玻璃、雲母、矽膠、氫氧化鎂及氧化鎂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 ⒏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鑄造壁厚為1.5mm以下之壓鑄製品。 ⒐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鑄造壁厚為1.5mm以下之壓鑄製品。 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鑄造壁厚為1.5mm以下之壓鑄製品。 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鎂合金係使用包含:i)鋁1至10重量%,ii)選自由稀土類元素0.2至5重量%,鈣 0.02至5重量%,及矽0.2至10重量%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及iii)錳1.5重量%以下,而剩餘部由鎂及不可避免之雜質所 構成的鎂合金。 ⒓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鎂合金係使用包含:i)鋁1至10重量%,ii)選自由稀土類元素0.2至5重量%,鈣 0.02至5重量%,及矽0.2至10重量%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及iii)錳1.5重量%以下,而剩餘部由鎂及不可避免之雜質所 構成的鎂合金。 ⒔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鎂合金係使用包含:i)鋁1至10重量%,ii)選自由稀土類元素0.2至5重量%,鈣 0.02至5重量%,及矽0.2至10重量%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及iii)錳1.5重量%以下,而剩餘部由鎂及不可避免之雜質所 構成的鎂合金。 ⒕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壓鑄方法,其中鎂合金係使用包含:i)鋁1至10重量%,ii)選自由稀土類元素0.2至5重量%,鈣 0.02至5重量%,及矽0.2至10重量%所構成之群體之至少一種,及iii)錳1.5重量%以下,而剩餘部由鎂及不可避免之雜質所 構成的鎂合金。 ⒖一種鎂合金壓鑄製品,其特徵為:以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所述 之壓鑄方法可製造之沒有澆注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者。 ⒗一種鎂合金壓鑄製品,其特徵為:以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 之壓鑄方法可製造之沒有澆注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者。 ⒘一種鎂合金壓鑄製品,其特徵為:以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所述 之壓鑄方法可製造之沒有澆注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者。 ⒙一種鎂合金壓鑄製品,其特徵為:以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所述 之壓鑄方法可製造之沒有澆注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者。 ⒚一種鎂合金壓鑄製品,其特徵為:以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壓鑄方法可製造之沒有澆注皺紋、表面裂痕、填充不良、金屬模具熔沾者。 三、依上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記載,其技術特徵在於設 定複數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及將相鄰接之澆口間的非澆口部分之距離,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之情形以外,設定為10mm以下。參加人所提異議證據三即引證一為87年6月出版之「壓鑄模具設計手冊」,異議證據四 即引證二係1998年北美壓鑄學會出版之「鎂合金壓鑄手冊」正本,異議證據五即引證三係1997年出版之「壓鑄工程」相關頁影本,異議證據六即引證四係1997年北美壓鑄學會出版之「第19屆國際壓鑄會議」資料節錄影本。經查,引證一第117頁圖8.14及第129頁圖8.23已揭示金屬模具具有多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由其圖8.14之右下角澆口亦揭示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為10mm以下。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橫流道體積、總斷面 積、澆口斷面積、內圓角等技術構成已揭示於引證一第28、29、129頁所顯示充填平衡之技術,又此一因應成品大小, 及成品與豎澆口距離遠近而設置不同之澆口斷面積,圓角以利充填平衡與流動係屬習知技術,系爭案內圓角半徑R為5mm,係依成品大小、體積等因素而設,僅係數值限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新穎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依附在第1、2項,其界定之速度差僅係成形條件溫度、壓力、速度、計量之速度值選擇,該等速度分佈係依成品之大小材質可為之成形條件之變化,僅係數值限定,不具新穎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壓鑄方法之成形條件,由 引證二第34頁第5圖所揭示鎂合金壓鑄厚0.5至10mm之模穴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至10/100秒,及引證1第10頁揭示之鎂合金壓鑄增壓設定為350至550kgf/cm2,系爭案為200kgf/cm2 以上,技術構成相同,系爭案屬鎂合金壓鑄之習知成形條件範圍,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壓鑄方法, 係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金屬模具,其所述模溫保持在150至350℃,鑄造品易裂之模穴處,較之周邊部降低10k以 上,壓鑄模內空氣壓設定為100mmHg以下,並使用石墨等脫 模添加劑,系爭案型溫空氣壓值、模溫降低10k僅係模具冷 卻、成形條件之設定,該條件係可依產品大小而變化,脫模劑之使用亦為引證三第64頁第1圖使用石墨、雲母、矽膠所 揭示,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 圍第7項所述成形條件,係採用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之模 具,且所述成形條件與引證二第34頁第5圖及引證1第10頁所述技術構成相同,且該等成形條件係可依成品大小、材質變化,為屬數值限定,又該等脫模劑已如前述,係屬一般脫模劑之使用,亦不具進步性;申請專利範圍第9、10項依附在 第6、7項,僅為製品尺寸厚度之數值限定,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1至14項係分別依附在第5至8項,系爭案鎂材料成分已被引證一第84頁所揭示材料所組成,僅屬一般鎂合金材料化學成分,此成分、比例隨材料規格等級不同,申請專利範圍第11至14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5至19項為以第5、6、7、8及11項所製成,僅屬品質之敘述,不具進步性。均據被告於異議審定書論述詳明,經核並無不合。 四、原告主張引證一之圖8.14及圖8.23並未揭露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之設計,亦即對由豎流道分別以各橫流道直接連繫各澆口之技術思想並無任何揭示或暗示。由上述之圖8.14觀之,右下角之澆口中,其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是否為10mm以下,並不明確。由圖8.14之整體觀之,亦可以明顯看出相鄰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係隨意地設得很大。系爭案係將所有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皆設為10mm以下,而非選擇性地僅於右下角澆口處作設定。引證中,除了製品設計上不允許的情況外,對於全部相鄰接澆口之非澆口部分的距離,並無任何足以佐證其確已設計在10mm以下的任何揭示及說明。在引證一完全未提及上述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發明之要件及必須同時滿足該兩要件方得以達成上述顯著功效之技術思想或具體方案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發明確係具有新穎性等等。 五、經查,依引證一圖8.14之右下角所揭示之相鄰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經由比例方式計算結果「480mm(金屬模具 實際長度):98mm(圖上實際測量長度)=D(相鄰接口實 際距離):2mm(圖上實際測量距離)」,可知該圖8.14所 揭示之相鄰接口間之實際距離D亦為10mm以下(D=9.7959)。且引證一如同系爭案亦設定複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雖然原告主張系爭案係全部尺寸皆設10mm以下,但系爭案此一個數上差異,係可依成形條件或形品大小而可予變化者,引證一既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主要技術構成,即不能謂系爭案仍具新穎性。又澆口揭示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為10mm以下,系爭案與引證一該澆口揭示相鄰接澆口間之非澆口部分之距離為10mm以下個數差異僅屬數值之限定,或成形條件差異必致之必然變化,此部分縱非全然為引證一所揭露,而具新穎性,但仍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思及,而不具進步性,該部分事證亦屬明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一項之技術內容應不符專利要件。又原告所指引證一並無揭示系爭案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橫流道及引證一較系爭案多了「共用澆口」「共用澆道」。但查,引證一第117頁圖8.14及第129頁圖8.23已揭示金屬模具具有多數個澆口,並從豎澆道至各澆口直接設置橫流道。另引證一第28頁圖22,該圖之左側之圖即揭示豎澆道直接設橫流道進入充填區;第49頁圖2.59亦有直接設置橫流道之揭示,原告主張引證一未揭示豎澆道直接設橫流道之技術特徵一節,並非可採。 六、再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載橫流道內圓角半徑5mm以下部分,此由引證一第29頁圖2.6已揭示必須設流道內圓 避免氣體捲入及有利流動,足以證明避免擾流不能設直角而要設圓角之技術內容。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 橫流道體積、總斷面積、澆口斷面積、內圓角等技術構成已揭示於引證一第28、29、129頁所顯示充填平衡之技術,業 如前述。又新穎性之判斷,除比對數值是否雷同外,尚含能由熟習該項技術者直接推導。系爭案內圓角半徑R為5mm,係依成品大小、體積等因素而設,僅係數值限定,仍屬可直接推導者。再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係述及澆口寬度方向之速度分布設定成差為1m/sec以下,惟在引證一第32頁已有澆口速度均勻之技術揭示,而速度差因屬單純流道速度均勻度問題,亦即流道速度在流道寬度方向的每個點愈均勻愈佳,流道壁愈光滑速度差愈小,則技術原理既為習知,則參照引證一第32頁有澆口速度均勻之揭示,系爭案第3、4項將速度分布設定成差為1m/sec以下仍屬可直接推導,自不具新穎性。因此,系爭案第1、2、3、4項申請專利範圍既不具新穎性,原告主張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第6項係以使用第1、2、3、4項之金屬模具方案為必要,因系爭案引證資料完全未有此等技術條件相組合,此等技術條件與系爭案第1、2、3或4項之模具方案相組合,以及此等條件相組合時,可以達成前述目的(功效)之技術思想的提示或暗示,顯見該等引證案皆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第5、6項有不具進步性之事實,並非可採。 七、復查,引證一第10頁已揭示與系爭案相同之鎂合金壓鑄模具,其模具溫度亦標示有200~250℃,該溫度係在系爭案鎂合金模具溫150~350℃之範圍內,又模具模穴部分易裂模具之表面將溫度下降,則屬一般既有技術HOT SPOT易縮裂處之必然對策。而所謂HOT SPOT即係澆口處、模穴處,而COLD SPOT即係遠離澆口處,冷卻水管處等,將HOT SPOT熱點之溫下降防其過熱造成縮裂為既有知識,故所謂降10度K為既有 技術。此外,設空氣壓100mmHg以下則在引證四第113頁已揭示模具內空氣壓小於50mmHg及第114頁揭示模具內空氣壓在 50~100mmHg,又脫模劑引證三第64頁第一圖顯示添加劑使 用石墨、雲母、矽膠等。因此,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已被揭 示,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鎂合金金 屬溫580~750℃、填充速度設定為1/100~10/100秒充填係 增壓設定為200kgf/cm2以上,模具溫保持在150℃~350℃,易縮裂模穴溫下降10°K,空氣壓100mmHg以下,添加劑使用 石墨、BN、雲母、矽膠。以上各項數據部分如上述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已被揭示,而鎂金屬溫580~750℃者部分,由引 證一第9頁之鎂合金金屬熔解溫在630℃~650℃,已揭示在 上述系爭案580℃~750℃之內,射出速度1/100~10/100秒 亦揭示於引證二第34頁第五圖,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亦不具 進步性。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之製法,其中鑄造壁厚為1.5mm以下之產品除僅為產品厚之數值限定外,其中引證一壓模具設計手冊第11頁表1.10亦有鎂合金壁厚為0.8~1.2亦揭示有系爭案壁厚1.5mm以下。另引證二第34頁第五圖亦具壁厚1.5mm數值。另申請專利範圍第8、9、10內容於引證二第34頁第5圖已揭示板厚,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13、14於引證一 第84頁已揭示各成份,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17、18、19項則為單純成品品質之敘述,如引證一之第39頁2.42熱流控制及第89頁品質之管控等皆不具進步性,均據被告就原告起訴之主張詳明具體補充答辯,核屬可採。原告主張被告之說明不足於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非有理由。 八、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被告以系爭案違反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為異議成立不予專利之 處分,應屬合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5 日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