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林鎰珠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散熱器之風扇心軸結構 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核准專利。 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異議,經被告以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九一 )智專三(二)○四○八七字第○九一八九○○○○四五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 之處分,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 九一○六一一一四三○號決定撤銷原處分,被告依決定意旨重為審查,以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一)智專三(二)○四○八七字第○九一八九○○二八四 七號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不服,提起訴願,嗣 該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原告依法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 經濟部以經訴字第○九二○六二○九一八○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 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 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