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專利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以「資料收集器與控制器功能模組自動 偵測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 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六○字第○九一八九 ○○二五九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開庭行準備程序, 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 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