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法商‧阿爾史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菲‧柯尼特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憲祖律師 林金榮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振昌 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 張達修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 sitronix」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 類表第九類之晶片、半導體、積體電路、電子電路、半導體晶片、半導體元件、 微處理晶片、浮點運算晶片、超大型積體電路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准列 為審定第0000000號審定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異議審定時商標 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中台 異字第九一一八一一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七 日 書記官 余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