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原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許正宜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許正宜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 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許正宜,經調查其僅為專利事務所之工程師,訴願時 充任原告文件代收人而已,本院認為原告委任許正宜為訴訟代理人不適當,應予 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