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五七二號 原 告 蕃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以「錢坤及圖CAFE MONEY」商標,指定使用於當 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之光筆、磁片、電腦 軟體、電腦程式、錄有電腦程式之磁碟、電腦滑鼠、電話線等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 司以該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 告審查以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二)智商○八一○字第九二八○二五一五二○ 號中台異字第九一一六一二號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審定應予撤銷,其聯合第00 00000號商標之審定應一併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 訴字第○九二○六二一七○○○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 ,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 加人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 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網際威信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