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戊○○ 原 告 瑞榮陶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原 告 裕邦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戊○○董事長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雷祿慶律師 被 告 臺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己○○主任) 訴訟代理人 庚○○ 辛○○ 右當事人間因地上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曹瑞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