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4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4937號原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宗樂(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2頁第2行關於「13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23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 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葉 瑩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