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05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05106號 原 告 台灣優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2月26日以「凱嘟無尾熊Kuddo The Koala」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 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8類之風箏、積木、撲滿、面具、氣球、玩偶、木偶、布偶、洋娃娃、洋娃娃衣服、充氣玩具、兒童益智玩具、拼圖玩具、填充玩具、掌上型電子遊樂器、掌上型電子遊戲機、模型玩具、動物玩具、玩具積木及聖誕裝飾品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2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2年7月9日中 台評字第920117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3年11月16 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陳述意見後, 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