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5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315號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志傑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