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 原 告 日豪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 右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六日台財訴字第○九二○○四九九八一號(案號:第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之所在地為高雄市鼓 山區○○○街三號,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