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參 加 人 楷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總經理 訴訟代理人 戊○○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楷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置物架伸縮桿結構改良」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 參加人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案有違同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 七字第○九一八九○○一五九二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九十三年 二月十七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