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四七號 原 告 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絲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被 告 行政院 代 表 人 乙○○院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獅子股份有限 公司 號 代 表 人 高橋達直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商.獅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日商.獅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以 「FRESH and WHITE LION」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 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類之牙膏、牙水、漱口水商品,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第一八六六 九號「獅子及圖 LION ライオソ」商標之聯合商標,並聲明圖樣內之 FRESH and WHITE 不在專用之列,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七七○九九七號商標。嗣原 告之前身好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以系爭商標與其「白綠雙 星 FRESH'N BRITE」商標圖樣近似,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該局審查結果,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中台評字第 八八○三七九號商標評定書為「第七七○九九七號『FRESH and WHITE LION』聯 合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向經濟部提 起訴願,經該部以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經(八九)訴字第八九○八六一四八號訴 願決定駁回。參加人仍不服,向行政院提起再訴願,該院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 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三五二九一號再訴願決定為「原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於二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 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 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四二八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經本院 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銷 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裁定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