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2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文鏞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7日以「浮動式輔助封口進氣接頭結構」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 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 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8122號專利證書。嗣原告甲○○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0月30日以(92)智專三㈢05025字第9221104180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