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02號原 告 陽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翁雅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陳長文律師 王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90年8月23日以「可符合EMI之隔離雜訊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2938號專利證書。嗣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6月10日(92 )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220568450號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20622449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 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建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3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