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439號原 告 百慕達商‧泰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明宏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郭雨嵐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真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3年8 月19日以「可穩固定位之中央處理器插座結構」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 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1356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N03)。案經被告審查,以92年7月28日(92)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220757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被告旋依據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重新審查前揭原處 分是否合法妥當,於92年11月6日以(92)智專三(二) 02048字第09221120580號函自行撤銷其前揭92年7月28日( 92)智專三(二)02048字第09220757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所為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法院書記官 鄭 聚 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