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2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945號原 告 德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住同 參 加 人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惲軼群 陳文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原告張式沂之前手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葉華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8年9月28日以「防鬆螺栓組件結 構改良」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期間葉華公司將專利申請權讓與原原告,經原處分機關准予登記,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695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 ,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2年6月26日以(92)智專三(一)02017字第092206359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 起訴願,嗣經經濟部93年7月14日經訴字第09306222620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進行中,原原告將系爭專利讓與原告德剛股份有限公司。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王 碧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葉 瑩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