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05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友松 馮博生律師 王 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蔡友松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以具有該訴訟事件之專業知識或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受任為訴訟代理人者,行政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以裁定禁止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蔡友松,並非律師,其以專利事務所員工(專利工程師)之身分,受原告委任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認為並不適當,應予禁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李 得 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 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