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508號原 告 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龍躍天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新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2月16 日以「按鍵組(KEYPAD)之指令切換方法」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該專利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 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7月16日以(92 )智專三㈡04087字第0922071624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劉介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