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服務標章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偉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當事人間因服務標章異議事件,本院94年7月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書之附圖一應更正為即本件附圖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 所準用。 二、本件本院94年7月7日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圖一之「旺家」圖樣與判決事實及理由所記載之「旺舍」不符,該附圖一「旺家」圖樣,為顯然錯誤之圖樣,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