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986號原 告 吉帝藥品股份有限 公司 1樓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 理 人 黃淑怡律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詹昭鐶(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94年4月14日上午10時30分為再行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吳慧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