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14號原 告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91年2 月8 日對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審定公告中之第000000000 號「散熱風扇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提起異議,經被告於93年9 月16日以(93)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320861130 號異議審定書審定異議不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蔡 逸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