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1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605號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戊○○ 原 告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己○○ 丁○○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都市計畫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台北市○○街53巷2 、4 、6 、8 、9 、10、13號建築物為日式宿舍群落地區,具有一定歷史及保存價值,被告經附近民眾及民代陳情,遂邀集專家學者於民國92年11月5日 召開「台北市○○街53巷2 、4 、6 、8 、9 、10、13 號 日式宿舍保存價值現場會勘」,會勘結果認該區域具群落完整與環境紋理之保存價值,建議指定齊東街53巷11號為古蹟本體,並登錄包括含原告等所有齊東街53巷9 號在內等9棟 建築物為台北市歷史建築,及整體規劃保存範圍。嗣被告所屬文化局於93年4 月2 日召開公聽會,並於93年4 月2 日提交台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建議劃設古蹟保存區,範圍包括:中正區○○街○ ○段 577-1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3-1 、587-1 部分及588 、589 、590 、590-1 、600 、601 地號。93年8 月19日台灣銀行將其所有台北市○○段○ ○段579、581 地號土地及其上3 棟建築物(齊東街53巷9 號、金山南路1 段30巷4 、16號)予以標售,由原告等監察人鄭何雪以個人名義標得,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於同年9 月9 日再將上開土地及建築物賣予原告,於同年9 月1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原告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9 月21日凌晨僱工拆除齊東街53巷9 號建築物。而台北市政會議於93年9 月21日通過指定市定古蹟1 處(齊東街53巷11號)及登錄台北市歷史建築9 處(齊東街53巷2 、4 、6 、8 、9 、10、13、濟南路2 段25、27號等日式宿舍),被告以93年10 月1 日府文化二字第09304449700 號公告指定古蹟及93年10月1 日府文化二字第09304449800 號公告登錄台北市歷史建築在案。被告所屬文化局因齊東街53巷9 號遭拆除及11號市定古蹟遭破壞,於93年10月8 日提交台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第15次會議結論認齊東街53巷9 號雖遭拆除,惟不影響該區日式建築群落之特徵,仍應維持其歷史建築身分之決議。又被告為維護齊東街歷史景觀風貌與都市紋理特色,並依行為時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56 條之1 及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以齊東街、濟南路2 段、金山南路1 段、金山南路1 段30巷地區進行都市計畫檢討,並參酌台北市古蹟暨歷史建築審查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議結論建議範圍,擬定「齊東街日式宿舍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為避免上開範圍內之土地關係人在都市計畫變更完成公告前,進行建築物之新建、增建及改建,被告依照都市計畫法第81條規定,提交93年9 月30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34 次會議審議通過上開都市計畫範圍實施禁建,並報奉行政院93年11月9 日院臺建字第093005 1882 號函准同意辦理後,被告乃據以93年11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325360200 號公告「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北市○○區○○街日式宿舍住宅區都市計畫辦理禁建案』計畫書圖,並自93年11月17日零時起生效。」原告不服前揭公告,提起訴願,復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攸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之業務範圍,由其提供有效適切之資料,有助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因認參加人有輔助被告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介中 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