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民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007號原 告 易展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 被 告 臺北縣土城市公所 代 表 人 丙○○(市長) 訴訟代理人 盧慶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文規定。又人民向公務機關承包工程因而發生爭執乃屬私法關係,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 (行政法院27年裁字第22號判例)。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民國(下同)90年9月17日納莉颱風 造成土城市頂埔區土石方坍塌災情。原告銜被告所屬工務課訴外人陳演欽之命前往指示災區進行搶修作業。嗣救災搶修工程完竣後,被告以本救災搶修工程已為冠昌土木包工業(下稱冠昌公司)依年度預算得標承攬,原告與被告並無合約關係,原告應視為冠昌公司之協力廠商,原告清理經費應向冠昌公司領取。又原告救災搶修清理工作之工程款,除冠昌公司按被告結算方式支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 外,其餘均告闕如,原告乃請求被告應核實給付工程款 18,320,000元云云,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經本院闡明,原告亦未指出其係與被告間有何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請求權,再依原告起訴意旨,其係請求因其與被告間承攬工程所生之工程款,依首揭判例,核屬私法爭議(民事爭議)(包括有無成立承攬契約之爭議),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以求解決,由普通法院審判,此事件並不屬於行政法院之權限,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乃原告向本院起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吳東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金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