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312號原 告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原 告 僑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王元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乙○○市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存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5 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 月30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