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62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新茂 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08月30日以「鼓風式散熱器之扇葉結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3年12月24日以(93)智專三㈢05051 字第0932113096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