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緣原告於88年5月31日以「主機板問題排除之語音裝置」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77431號專利證書。嗣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前段、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對 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