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804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0年04月06日以「具方便計數之卡片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200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卡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1月13日以(94)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420 0450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