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29號原 告 禾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黃營杉(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中村 邦夫 參 加 人 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楊憲祖律師 黃闡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松下電器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松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7 月26日以「PANANIAL」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閃光燈、電影機、投影機、照相機、錄影機、放影機、錄放影機、影碟中文字幕機、閉路電視監視器、電視機、收音機、錄音機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960288號商標。參加人等於92年10月17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2、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92年11月28日現行商標法修正公布施行,依據該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本件商標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系爭商標之註冊無違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12、14款規定,以94年1 月25日中台評字第920440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等不服,提起訴願,被告以94年8 月24日經訴字第 09406133680 號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5年6 月2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等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