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3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282號原 告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雲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9月13日以「Wintech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存取記憶模組、... 、電池充電器」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 號商標。參加人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0月30日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被告審查期間,適逢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被告乃依現行商標法第89條第1 項規定,逕予該審定商標之註冊,其程序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本件異議主張之條款業經修正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案經被告審查,核認該商標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規定,於94年05月30日以中台異字第92141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