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美商‧英特爾公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美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甲○○Anne 訴訟代理人 陳雍之律師 曹志仁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賀華谷 張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1月13日以「NANOINSID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4類之布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註冊商標有 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 議,經被告審查後,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為訴願駁回之決定,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