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6號原 告 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沈慶慧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弘正有限公司於民國71年6 月5 日以「晶工」商標作為其註冊第138577號「金工CHING KONG」商標之聯合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95類之各種排油煙機、冷熱風機、乾燥機、電冰箱、冷氣機、洗衣機、馬達、電爐、電風扇及其他應屬該類之一切電氣機械器具商品,向被告前身即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旋即變更申請人名義為莊榮利,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97478號聯合商標。嗣又陸續申准移轉登記予晶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洪謝碧蘭、弘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變更註冊人名稱為晶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分別於79年9 月13日及89年9 月25日獲准延展專用期間至99年8 月15日。復於92年3 月4 日申准移轉登記予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依商標法第86條第1 項規定,系爭商標自商標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獨立之註冊商標。嗣原告於93年10月29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森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