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台灣宇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翔中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程守真律師 包國祥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 代 表 人 陳建宇(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莊國明律師 參 加 人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又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緣原告參與主辦機關交通部臺灣區○道高速公路局辦理之「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之公開甄審,惟原告對被告於93年2月27日業 字第0930005550號公告最優廠商遠東聯盟之甄審決定不服,向被告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93年4月26日業祕字第0931000072號之異議決定,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 經該會於94年1月7日以促字第093003號作成「原異議處理結果有關公證、認證部分撤銷;有關設立建置營運公司發起人、修改投資計畫及公平協商部分不予受理;其餘申訴駁回」之審議判斷,原告對不利部分猶表不服,故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被告認定之最優廠商,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故本院認應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黃 秋 鴻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 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