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5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經濟部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9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1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第3 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第四庭 法 官 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