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石油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簡字第00154號上 訴 人 和成加油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因石油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19日本院95年度簡字第1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經本院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7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3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第四庭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