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簡字第326號 原 告 大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丘 欣 (代理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3 月3 日台財訴字第09500008120 號、第000000000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分別於94年4 月6 日、94年7 月15日委由訴外人安源報關有限公司向被告報運自美國進口美國製貨物 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計2 批(報單號碼:第AW/BC/94/V125/3275、AW/BC/94/W572/3290號),原報列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9018.90.90號,稅率為免稅,經依關稅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按原申報稅則號別先行徵稅驗放。嗣經被告查核結果,來貨貨名為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材質底層為紙板及塑膠物,最上層為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已裁成規格長度1.6 英吋之四方形,表面有研磨材料,主要供清潔、磨利手術刀用之研磨材料,非手術用器具或任何醫療器材及儀器之零件及附件,無原申報稅則號別之適用,被告乃將來貨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按稅率10% 課徵關稅,分別核定補徵進口稅費計新台幣(下同)30,512元、32,468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均未獲准變更,提起訴願,亦均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95年3 月3 日台財訴字第09500008120 號、第00000000000 號)、復查決定(94年11月15日基普復一五字第0941027069號、第0000000000號)及原處分(94年9 月15日基普五補字第0940012717號、94年9 月28日基普五補字第0940012808號)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主張: ㈠原告起訴意旨略謂: ⒈本件原告進口之系爭貨品,依藥事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為醫療器材,乃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18類第90章「...內科或外科儀器及器具,上述物品之零件及附件(...,medical or surgical instruments and apparatus ;parts and accessories thereof )」之貨品,應屬稅則第9018.90.90號「其他第9018節所屬貨品之零件及附件(Parts and accessories of other articles of heading No.9018 )」,稅率為免稅。經查: ①原告為專業醫療手術用電刀筆(俗稱電燒刀,Single Use Electrosurgical Pencils)製造商及出口商,有 臺灣省政府衛生處核發之北縣藥製字第6131050118號製造藥商許可執照及臺北縣政府發給之北縣店藥販字第6231055446號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附卷可稽。 ②原告自美國進口系爭貨品TIP CLEANER,業經美國製造 商Xoudus Medical,Inc.向隸屬於美國國務院保健與服 務部(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公共健康服務署(Public Health Service)之美國 食品及及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簡稱FDA),依美國聯邦食品藥物及化妝品法( The Federal Food Drug & Cosmetic Act,以下簡稱 FD&C Act)第510 節上市前通知(Premarket Notificat ion )規定(因本程序係依FD&C Act第510 節規定辦理,故簡稱為510(K)),向美國FDA 申請註冊核准上市編號為KO53433 之第二級醫療器材貨品。 ③我國藥事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件。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系爭TIP CLEANER 屬於上開規定之醫療器材,主要用途及主要作用功能係「拋棄式燒灼清潔片,為僅使用一次之已消毒產品,此產品設定為電燒刀切除手術用之配備,用於清潔電燒筆上之電燒刀,將電燒刀放於燒灼清潔片上刮擦,將手術過程中積增的焦灼污垢清除,使電燒刀在整個手術過程中能有效的使用,這項產品通常是置放於無菌區工具檯,此產品不能接觸病人。」,此觀美國FDA 510(K)有關 TIP CLEANER 相關文件影本即明。故其主要用途及主要作用功能係作為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手術醫療過程中清潔電燒刀之用,乃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必要性附件,此亦有原告之產品目錄可按,原告不可能移作其他用途使用。 ④系爭貨品確係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外科器具附件,此除有上開美國FDA 510(K)註冊核准上市之KO53433號醫療器材「Cautary Tip Cleaner」之說明附卷可按外,另有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衛生署)網站上公布,發證日期為94年5 月31日之「衛署醫器製壹字第字第000040號」醫器製造商所生產之TIP CLEANER ,其許可證種類為「醫器」,醫器主類別為「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裝置」,效能為「一般手術用手動式器具,是一種非動力、手持或手操縱之器材,用過即丟,用于各種一般手術,手持磨皮刷之廢屑剝除器」,及TIP CLEANER 之國外製造商Xodus Medical,Inc.、 Aspen 公司暨美國其他公司對TIP CLEANER 貨品之介紹文件可稽。 ⒉次查被告將系爭貨品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僅以纖物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在內」,主要係以該貨樣經查驗結果,貨名為 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已裁切成固定形狀、規格,可立即使用,材質最上層之棕色部分,其材質係由紡織物(成分為NYLON )及塗佈層(PU RESIN、氧化鋁)所組成,及曉園出版社「化學化工百科辭典」第40頁對「氧化鋁」之用途說明暨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以下簡稱HS)中文版第880 頁第12行之說明為其論據。惟屬於稅則第 9018.90.90號「其他第9018節所屬貨品之零件及附件」之貨品成分不一,故屬於該號別之貨品應不問其材質或成分,均為免稅之範圍,此觀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79號判決明揭不能僅憑材質、型錄等外觀資料判斷其功能即明。又被告就TIP CLEANER 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及為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必要性附件,並未函詢我國醫療器材主管機關衛生署或專業審查機構即工業技術研究院測量技術發展中心醫療器材實驗室(此機構係經美國FDA 於1998年11月所認可亞洲地區唯一獲得可代理 FDA 審查輸美醫療器材上市前通知Premarket Notification,510(K)之機構),即逕改列稅則號別為第6805.10.00號,自未盡其調查證據之能事,於法不合。經查: ①被告雖稱系爭TIP CLEANER 可作為研磨之用,然其亦稱系爭貨物除供電燒刀使用外,是否還供應其他產品之使用或其他用途,按目前查得資料,沒有其他產品使用,但應有其他研磨用途,惟無法提供證據云云。足證被告並無證據證明系爭貨物除供電燒刀使用外,仍可供其他使用及作為研磨使用。 ②事實上,系爭貨物除供電燒刀手術過程清潔之用外,對電燒刀不具研磨作用,原告亦未將之使用於其他器物供作研磨之用。茲說明如下: ⑴依美國FDA 510(K)註冊核准上市編號K053433第二級 醫療器材之貨品說明(Device Name:Cautery Tip Cleanner,Indications for use),系爭貨物主要用途及主要作用功能係「拋棄式燒灼清潔片,為僅使用一次之已消毒產品,此產品設定為電燒刀切除手術用之配備,用於清潔電燒筆上之電燒刀,將電燒刀放於燒灼清潔片上刮擦,將手術過程中積增之焦灼污垢清除,使電燒刀於整個手術過程中能有效地使用,這項產品通常係置放於無菌區工作檯,此產品不能接觸病人。」,易言之,系爭貨物僅作為電燒刀手術過程中清潔之用,並無研磨之作用。對此,另有起訴狀所附TIP CLEANER 之國外製造商Xodus Medical,Inc.公司、Aspen 公司及美國其他公司對TIP CLEANER 貨品之介紹文件可稽。依上所證,系爭貨物並不具研磨作用,僅供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手術醫療過程清潔電燒刀之用。 ⑵鈞院於95年8 月28日準備程序詢問被告對於系爭貨物向美國FDA 申請註冊核准上市編號為K053433 之第二級醫療器材貨品及其簡介有何意見時,被告並無任何爭執之意見,僅表示系爭貨物雖為醫療器材,然仍應依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以下簡稱稅則處)認定歸列為第6805節云云。 ⑶自美國FDA網站(http://www.fda.gov/cdrh/pdf5/ k053433.pdf)可查得上開編號K053433(Device Name:Cautery Tip Cleanner)由原告檢附之FDA 510(K)核准上市之相關核准文件。 ⑷電燒刀係使用交流電之外科手術工具,於外科醫療手術過程中,無論切割(Cutting )組織或非接觸止血(Fulguration )或接觸止血(Desiccation )均係利用交流電電流通過電燒刀來處理,與該電燒刀是否銳利無關,故曰「電燒」,此觀電燒刀係屬鈍刀,而非利刃至明。故該貨品僅具電燒刀手術過程中之清潔作用,不具研磨作用。 ⑸關於電燒刀係應用交流電電流之外科手術工具,與該電燒刀是否銳利無關,此有國外Valleylab 公司網站(http://www.valleylab.com/indexNEW.html)關於電燒刀之介紹可稽,足證系爭貨物不具研磨電燒刀之功用。茲摘譯網站部分內容供鈞院斟酌: Often "electrocautery" is used to describe electrosurgery.This is incorrect.(通常電燒烙被說成電燒刀,這係不正確的。)Electrocautery refers to direct current (electrons flowing in one direction) whereas electrosurgery uses alternating current.(電燒烙使用直流電,而電燒刀係使用交流電。)During electrocautery, current does not enter the patient's body.Only the heated wire comes in contact with tissue.(電燒烙時,電流並未直接進入病人身體,只有發熱源與組織﹝人體﹞接觸。)In electrosurgery, the patient is included in the circuit and current enters the patient'sbody.(在電燒刀中,病人的身體係整個電燒刀迴路之一部分,電流會經過病人身體。) Principles of electricity are relevant in the operating room.(在手術房裡,電的構造係非常重要的。)The 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 is the source of the electron flow and voltage.(電外科手術主機係最重要的電波及電壓 之來源)The circuit is composed of the generator, active electrode, patient, and patient return electrode.(整個迴路的組成包括主機、主動電極、病人及接在病人身上之的迴流電極。)Pathways to ground are numerous but mayinclude the OR table, stirrups, staff members, and equipment.(眾多的路徑一路接到地面,也許會包括手術台、綁帶、工作人員及設備。)The patient's tissue provides the impedance,producing heat as the electrons overcome the impedance.(病人組織本身提供阻抗﹝負載﹞ ,電流流經阻抗﹝負載﹞產生熱能。) Standard electrical current alternates at a frequency of 60 cycles per second (Hz).(標準的交流電流所使用的頻率為每秒60赫茲。) Electrosurgical systems could function at this frequency, but because current would betransmitted through body tissue at 60 cycles, excessive neuromuscular stimulation and perhaps electrocution would result.(電外科手術系統可在此電流﹝頻率﹞下運作,但因電流也許會藉由60迴路經過人體組織,在過度刺激神經肌肉之情形下,可能就會發生電擊事件。)Because nerve and muscle stimulation cease at 100,000 cycles/second (100 kHz), electrosurgery can be performed safely at "radio" frequencies above 100 kHz.(因為神經 和肌肉在每秒100,000赫茲之下不會被受刺激,故 電外科手術可安全的在如同收音機頻道100kHz以上之頻率安全的運作。)An electrosurgical generator takes 60 cycle current and increases the frequency to over 200,000 cycles per second.(電外科手術主機使用60迴路 的電流,並且持續地增加其頻率,達到每秒超過 200,000迴路。)At this frequency electrosurgical energy can pass through the patient with minimal neuromuscular stimulation and no risk of electrocution.(在此頻率之下,電外科手術之能量可對神經肌肉最少的刺激和產生電擊機率最低風險之方式通過人體。) ⒊又被告所提出之另案稅則處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不足作為本件貨物應分類為稅則第6805.10.00號之依據,蓋依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79號判決「系爭貨品單憑其材質、型錄等外觀資料無足以判定其功能」意旨,可知貨物進口分類稅則號別時,不得單憑貨物材質認定其功能,是被告參酌稅則分類之規定,依來貨材質及用途特性,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僅以織物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在內」項下,自屬違法。綜上所述,被告所為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有違誤,應予撤銷。 ㈡被告答辯意旨略謂: ⒈按「類、章及分章之標題,僅為便於查考而設;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此等節或註內未另行規定者,依照後列各準則規定辦理。」,為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以下簡稱解釋準則)⒈所規定。經查稅則第9018.90.90號係「其他第9018節所屬貨品之零件及附件」之專屬稅則,本件來貨經被告查核結果,貨名為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材質有底層為紙板及塑膠物,最上層為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已裁成規格長度1.6 英吋之四方形,表面有研磨材料,主要供清潔、磨利手術刀用之研磨材料,非手術用器具或任何醫療器材及儀器之零件及附件,自無該申報稅則號別之適用。基此,被告參酌上開稅則分類之規定,依來貨材質及用途特性,將系爭貨物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僅以織物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在內」項下,稅率10% ,應屬適當。 ⒉本件原告訴稱略謂,系爭貨物確係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必要性附件,僅作為電燒刀手術過程中清潔之用,並無研磨之作用,且衛生署於網站上公布94年5 月31日發證之「衛署醫器製壹字第字第000040號」醫器製造商所生產之TIP CLEANER ,許可證種類為「醫器」,醫器主要類別為「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裝置」,效能為「一般手術用手動式器具,是一種非動力、手持或手操縱之器材,用過即丟,用於各種一般手術,手持磨皮刷之廢屑剝除器」,依藥事法第13條第1 項之規定,系爭貨品應屬醫療器材,稅率為免稅等語。第查原告主張系爭貨品係屬醫療器材,則系爭貨品既經衛生署核定為應列管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40條規定,原告報運進口時自應檢附衛生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始得輸入,惟原告進口系爭貨品時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足見系爭貨品顯然非醫療器材。又系爭貨品品名為「TIP CLEANER 」,乃以紡織物為基材之手術電燒刀清潔研磨片,非電燒刀,亦非電燒刀之零件或附件單獨進口,核無稅則第9018.90.90號「其他第9018節所屬貨品之零件及附件」之適用,而屬稅則第6805節「以紡織材料、紙、紙板或其他材料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經製作者均在內」及HS中文版第880 頁或第68.05 節註釋「本節包括...。歸入本節之物品主要係以人手機械操作磨光或清潔金屬、木材...或塑料者...。」之範疇。是被告依解釋準則⒈之規定,以系爭貨物具以研磨來清潔之功能,歸列稅則第6805.10.00號,於法並無不合,原告所持理由,殊不足採。 ⒊又原告主張被告無視於系爭貨品係屬於醫療器材,其主要用途及主要作用功能係作為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手術醫療過程必需使用之必要性附件,且未函詢我國醫療器材之主管機關衛生署,未盡調查證據之能事,即逕自改列稅則號別,顯有違誤云云。經查系爭貨品為TIP CLEANER ,非電燒刀,貨名明確,其用途有原告提供型錄可參,而被告為維護原告權益業已送請化驗,從化驗報告內容可知系爭貨物最上層棕色部分之材質係由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而紡織物主要成分為NYLON ,塗佈層為PU RESIN及氧化鋁,原告對化驗結果並無異議,且系爭貨品為清潔、研磨電燒刀之用,不符HS註解中文版第1364頁第21行第9018節說明「本節涵蓋廣泛的儀器與用具,大部份是用在專業性的操作(例如醫生、外科醫生、牙醫師、獸醫、助產士),可用作診斷以為預防或治療疾病或手術等。」,則系爭貨品既非醫療器材、儀器或用具,自無函詢主管機關衛生署之必要。另稅則處於95年6 月7 日以(95)基關字29號就相同貨品所為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本案貨品既經貴局查核,...為手術用電擊刀之清潔研磨片,並認定其非屬稅則第9018節之『醫療器材』範疇,及參據HS註解P880對稅則第6805節之詮釋,宜歸列稅則第6805.10.00號。」,並非如原告所指單憑貨物材質認定其功能,亦未違背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2979號判決意旨,被告所為核定並無違誤。綜上所述,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李榮達,嗣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變更為陳天生,再變更為丘欣,茲由渠等分別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均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分別於94年4 月6 日、94年7 月15日向被告報運自美國進口美國製貨物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計2 批,原報列稅則第9018.90.90號,稅率免稅,經被告依關稅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按原申報稅則號別先行徵稅驗放。嗣經被告查核結果,來貨貨名係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材質底層為紙板及塑膠物,最上層為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已裁成規格長度1.6 英吋之四方形,表面有研磨材料,主要供清潔、磨利手術刀用之研磨材料,非手術用器具或任何醫療器材及儀器之零件及附件,自無原申報稅則號別之適用,乃將來貨改列稅則第6805.10.00號,按稅率10% 課徵關稅,核定補徵進口稅費計30,512元、32,468元。原告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准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本件貨品AVAIL MEDICAL TIP CLEANER 係電燒刀清潔片,該產品為使用於電燒刀沾黏血或肉時之清潔用品,應歸列醫療器材之零配件稅則號別9018.90.90.90-5 等語。被告則以系爭來貨經就原告提供之原廠型錄及檢附貨樣檢驗結果,系爭來貨材質底層為紙板及塑膠物,最上層為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已裁成規格長度1.6 英吋之四方形,表面有研磨材料,主要供清潔、磨利手術刀之用,並非手術用器具或任何醫療器材及儀器之零件及附件,核無稅則第9018.90.90號之適用,且本件貨物之材質係由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其中紡織物主要成分為NYLON ,塗佈層為PU RESIN及氧化鋁,經被告參據曉園出版社出版之「化學化工百科辭典」第40頁對「氧化鋁(AL2O3 )」之用途說明,予以確認系爭來貨係屬研磨材料,另參以HS註解中文版第880 頁第12行對稅則第6805節之說明,故被告將系爭來貨稅則號別歸列於稅則第6805.10.00號,所為處分並無違誤等語資為答辯。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以系爭進口貨物之材質作為認定標準,即自來貨抽樣之化驗報告得知系爭貨物之最上層之棕色部分,其材質係由紡織物及塗佈層所組成,而紡織物主要成份為 Nylon、塗佈層為PU resin及氧化鋁,按H.S註解即屬研磨材料,並以該產品雖供電燒刀使用,然其用途在研磨清潔電燒刀,並非電燒刀之附件或零件,系爭貨品(研磨材料製品)既符合稅則第6805.10.00號「僅以纖物為基材之天然或人造研磨料,不論是否剪裁或縫合或另經製作者均在內」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歸列;又系爭貨品究否應歸列第6805節,經送稅則處詢問,該處仍認應歸列第6805節,亦有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影本1 份在卷可佐等為據,固非無憑。惟查系爭貨品向美國FDA 申請註冊核准上市編號為K053433號第二級醫療器材之貨品及簡介說明略以,系爭貨物乃「拋棄式燒灼清潔片,為僅使用一次之已消毒產品,此產品設定為電燒刀切除手術用之配備。用於清潔電燒筆上之電燒刀,將電燒刀放於燒灼清潔片上刮擦,將手術過程中積增的焦灼污垢清除,使電燒刀在整個手術過程中能有效的使用,這項產品通常是置放於無菌區工具檯,此產品不能接觸病人。」,是原告所稱本件來貨係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必要性附件,但僅作為電燒刀手術過程中清潔之用,並無研磨之作用等語,即非泛稱無憑。且衛生署就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電刀清潔片-PAHSCO TIP CLEANER」一案,認定許可證種類為「醫器」、醫器主類別為「一般及整形外科手術裝置」、效能為「一般手術用手動式器具,是一種非動力、手持或手操縱之器材,用過即丟,用于各種一般手術,手持磨皮刷之廢屑剝除器」,此觀衛生署於網站上公布94 年5月31日發證之衛署醫器製壹字第字第0000 40 號許可證列印即明,是本件來貨TIP CLEANER 是否屬於醫療器材及為外科醫療手術電燒刀醫療過程所必須使用之必要性附件,即系爭貨品究否屬醫療器材、儀器或用具,自有徵詢主管機關衛生署之必要,被告所引稅則處95年6 月7 日(95)基關字29 號 就相同貨品所為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本案貨品既經貴局查核,...為手術用電擊刀之清潔研磨片,並認定其非屬稅則第9018節之『醫療器材』範疇,及參據HS註解 P880對稅則第6805節之詮釋,宜歸列稅則第6805 .10.00 號。」,仍不能就該貨物是否為醫療器材、儀器或用具為合理之說明,故原告主張應將本件來貨送請專責執掌機構鑑定,即屬有據。又依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凡研磨器材應具備研磨功能,惟查被告於本院95年8 月28日準備程序庭時就詢以『系爭貨物除供電燒刀使用外,是否還供應其他產品之使用或其他用途』一節,雖稱『按目前查得資料,沒有供其他產品使用,但應該有其他研磨用途』、『應該有其他用途,但我們無法提供《證據》』等語,第以被告迄未就系爭貨物之使用用途等提出資料文據加以說明,而本件來貨單憑其材質、型錄等外觀資料並不足以判定其功能,則被告據以評定之基準究係從何得之,自有可議,所為認定殊難令人信服,原告起訴指摘,非無理由。從而本件進口貨物究係屬稅則第9018節之『醫療器材』範疇抑稅則第6805節之『研磨材料製品』,仍有待調查,被告未予詳查即予評定,所為處分及復查決定殊有違誤,訴願決定未察而予以維持,自非妥適,原告據以訴請撤銷,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故應由本院將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撤銷,著由被告查明覈實後另為適法之核定。另本件依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指駁論述審酌,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95 條第1 項後段、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第七庭法官 林育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