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17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8 日以「雙頻天線」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 月3 日以(94)智專三( 二)04024字第094207123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