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28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參 加 人 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山葉發動機研究開發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8年07月15日以「速克達型機車」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 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4156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核準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參加人旋於91年08 月15 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等,案經被告不准予修正,並依原公告本之內容審查,於94年04月26日以(94)智專三㈢05055 字第0942037593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