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071號原 告 登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03月10日以「電訊連接器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2年09月29日以其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復於92年10月30日提出異議理由書。案經被告審查,並於94年05月16日以(94)智專三㈡04074 字第09420443300 號函請原告就系爭案各項申請專利範圍係主張有違何條款予以敘明,經原告於94年10月17日重提專利異議理由書後,被告爰於94年12月27日以(94)智專三㈡04074 字第094211586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蘇 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