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270號原 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兼送達代收人)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常景有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常景有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之前手常景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於92年7 月1日 以「每日飲む野菜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9類之「水果奶昔、米漿、蔬菜奶精、豆漿粉、食用橄欖油、食用藻酸鹽、乾製果蔬、冷凍果蔬、脫水果蔬、蔬菜速食調理包、蔬菜湯、濃縮蔬菜湯、蕃茄濃湯、紅豆湯、蛤士蟆精、花生醬」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機關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隨即將系爭商標讓與參加人。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提起異議,經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依商標法第16條,以95年4 月28日中台異字第94042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陳鴻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