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273號 原 告 甲○○ 乙○○ 丙○○ 丁○○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吳清基(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原告不服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府訴字第095848504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緣原告等係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下稱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該屆董事人數原為11人,其中朱耀源董事業經被告以民國(下同)94年3 月7 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1577300 號函通知延平中學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停止其職務。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於93年4 月12日經被告核備,依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其董事會應於新任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被告核備後2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惟延平中學董事會因故遲未依前揭規定選舉新任董事長,被告乃數次函請延平中學儘速完成推選董事長事宜,惟延平中學董事會分別於94年9 月30 日 、95年1 月13日及95年2 月15日召開第14屆第6 次、第7次 及第8 次董事會議時,皆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不符私立學校法29條第2 項規定,以致無法順利推選董事長。嗣延平中學董事會於95年3 月24日召開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惟仍未達3 分之2 之法定開會人數。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3 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於第4 次當次開會,如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延平中學董事會乃依前揭規定,於該次董事會議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完成改選第14屆董事長。嗣並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4 項規定,檢附會議紀錄報請被告核備,被告遂以95年3 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2295600 號函復延平中學同意備查前揭會議紀錄。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原告甲○○、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被告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參、兩造之陳述: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一)按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不得委派代表。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1、董事之改選、補選。2、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3 、校長之選聘或解聘。...前項但書第2 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於第4 次當次開會,如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私立學校法第29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延平中學召開董事會議選舉董事長如有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即得依「於第4 次當次開會,如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規定,反之,則決議程序顯然違法。是本件爭執點為延平中學召開董事會議選舉董事長是否有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之情。 (二)按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授教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以89年11月29日台(89)高(四)字第089153827 號函釋意旨,闡釋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關於「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認為「...董事會已合法召開、進行、部分議案已作成議決,即為一次合法會議,不構成流會」(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授教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延平中學第14屆第6次及第7次董事會均就討論事項做成決議,並將會議記錄報請被告備查,依上開函釋,董事會已合法召開、進行、部分議案已作成議決,即為一次合法會議,則不構成流會(原告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自認第14屆7 次董事會亦為流會,僅爭執第6 次董事會未構成流會),雖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第8 次會議流會,然並未有「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之情,其第14屆董事第9 次會議以6 人出席,6 人同意之方法推選宋文彬為第14屆董事長,顯然違背規定,被告就違法之決議自不應予以核備。 (三)訴願決定略以「延平中學第6次及第7次會議雖有就除董事長改選之其他提案討論並作成決議,然該等決議事項皆非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各款所規定之重要決議事項,董事會仍得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進行決議,尚不得謂此二次會議有就其他一般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決議,即認該次就改選董事長之重要事項決議會議為一次合法會議,而不構成流會」云云。依其論述,是將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省略為「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時」之規定,其中所謂「而流會」一語之規定即成為贅文,有實同於無,此絕非立法者之本意,否則不必規定於法條,而成為法律要件。法律既有「而流會」要件之規定,欲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即須以符合「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為前提要件。故「而流會」在法條中應屬法定之構成要件,自不得逕由監督機關任意解釋認定。 (四)延平中學既無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之情,其第14屆董事第9 次會議以6人出席,6人同意之方法推選宋文彬為第14屆董事長,顯然違背規定,其違法之決議自不應予以核備。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一)教育部就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之函釋均以「私立學校董事會開會時,既已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進行開會,會議議程進行到中途,部分議案已作決議,另部分議案因未及討論而未作成決議,但經董事提議散會,且經主席裁示散會而散會,不構成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或「私立學校董事會討論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重要事項開會時,既已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進行開會,為合法召開之一次董事會議,會議名稱應依序為○屆○次董事會議;會議進行期間,因有董事離席致使董事人數少於三分之二,不構成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之情形。」,然本件依延平中學第14屆第6、7、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延平中學董事會上開3 次董事會議出席人數均未達三分之二以上,顯與原告所主張之教育部函釋不同,而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會第6、7、8 次董事會議均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延平中學董事會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於第9次董事會議中以過半數董事出席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推選宋文彬為第14屆董事長,被告依法准予備查,並無違法。 (二)原告係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名冊於93年4月12日經被告核備,依私立學校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其董事會應於新任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被告核備後2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惟延平中學董事會因故遲未選舉新任董事長,被告數次函請延平中學儘速完成推選董事長事宜,然延平中學董事會分別於94年9 月30日、95年1月13日及95年2月15日召開第14屆第6次、第7次及第8 次董事會議時,皆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不符私立學校法29條第2 項規定,以致無法推選董事長。嗣延平中學董事會於95年3月24日召開第14屆第9次董事會議時,仍未達三分之二之法定開會人數,延平中學董事會乃依私立學校第29條第3 項規定,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完成改選第14屆董事長,延平中學復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4 項規定,於會議結束後,檢附會議紀錄報請被告核備,被告遂以95年3月29日北市教中字第09532295600號函復延平中學同意備查前揭會議紀錄暨第14屆董事長改選,此有卷附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會第6次、第7次、第8次及第9次會議紀錄、第14屆董事名冊等影本可稽,被告同意備查前揭會議紀錄暨第14屆董事長改選,自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依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釋意旨,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關於「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係指董事會如已合法召開、進行,部分議案已作成決議,即屬一次合法會議,不構成流會;延平中學第14屆第6次及第7次會議均就討論事項作成決議,依上開函釋意旨,即為一次合法會議,不構成流會,自不得適用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乙節,惟查前揭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釋內容,係指私立學校董事會開會討論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重要事項時,如已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進行開會,即為合法召開之一次董事會議,縱會議進行期間遭不明人士闖入而散會;或會議議程進行到中途,部分議案已作成決議,另部分議案未作成決議,但經董事提議散會,且經主席裁示散會而散會;或會議進行中有董事離席致使董事人數少於三分之二等情形,皆不構成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所規定「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本件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人數為11人,有董事名冊附卷可稽,其中朱耀源董事業經被告以94年3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09431577300 號函通知延平中學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停止其職務,依教育部95年8月30日部授教中㈡字第0950515068C號令略以:「解釋『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但書規定,...。如有遭法院裁定假處分不得行使職權之董事,或有本法第25條第2 項停止職務情事時,以『實際得行使職權之董事』,計算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人數,...」,故本件有關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項重要事項決議之全體董事人數應以10人列計, 又延平中學第6次及第7次會議出席董事人數為6 人,未達三分之二,是此二次會議關於董事長改選之重要決議事項,顯然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此與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釋就私立學校董事會開會討論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重要事項時,如已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進行開會,即為合法召開之一次董事會議之意旨顯有未合,故延平中學第6次及第7次董事會議就董事長改選之重要事項決議,仍應認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另延平中學第6次及第7次會議雖有就董事長改選之其他提案討論並作成決議,然該等決議事項皆非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各款所規定之重要決議事項,董事會仍得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進行決議,尚不得謂此二次會議有就其他一般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決議,即認該次就改選董事長之重要事項決議會議為一次合法會議,而不構成流會,延平中學第14屆第6次、第7次及第8 次董事會議有關改選董事長議案部分既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三分之二而流會,則延平中學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雖仍未達三分之二之法定開會人數,然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延平中學董事會自得以半數之董事出席,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完成改選第14屆董事長。從而被告同意備查延平中學第14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第14屆董事長改選,並無不合。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查本件原處分相對人為延平中學,並非原告等,惟原告等為該校第14屆董事,本件原處分係准予核備延平中學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有關改選第14屆董事長之會議紀錄,應認原告等對本件原處分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貳、台北市政府90年8 月23日府秘二字第90107981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90年9 月1 日起生效。依據:1 、行政程序法第15條。2 、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 條第2 項。公告事項:...3 、本府將下列業務委任本府教育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㈢私立學校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自為適格之被告。 叄、本件原告甲○○、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兩造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延平中學第14屆第6 次董事會已就討論事項做成決議,並將會議記錄報請被告備查,未構成流會,雖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第8 次會議流會,然並未有「出席董事人數連續3 次未達3 分之2 以上而流會」之情,其第14屆董事第9 次會議以6 人出席,6 人同意之方法推選宋文彬為第14屆董事長,顯然違背規定,被告就違法之決議予以核備,自有違誤等語。 二、被告則以延平中學第14屆第6、7、8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出 席人數均未達3 分之2 以上,無法就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各款所規定之重要決議事項(推選董事長)作成決議,就「推選董事長之議案」而言,已構成連續3次流會,其第6次及第7 次會議雖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就「一般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決議,但有關「改選董事長議案」部分仍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而流會,原處分因而就延平中學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第14屆董事長改選同意備核,並無違誤等語置辯。 貳、兩造不爭之事實及兩造爭點: 如事實欄所述之事實,業據提出延平中學董事會第14屆第6 、7 、8 、9 次會議紀錄、第14屆董事名冊為証,其中第7 次、第8 次會議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而流會,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兩造爭點厥為:延平中學第14屆第6 次會議已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就「一般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決議,該次董事會有關「改選董事長議案」部分是否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而「流會」? 叄、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適用之法條與法理: (一)私立學校法第4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為教育部;其他私立學校,為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但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法第22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1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董事會依前項所定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董事長、董事依本法相關規定選出後,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始得行使職權。」 (三)私立學校法第24條規定:「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2 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將新董事名冊及其同意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20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集新董事會時,得由新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新舊任董事長應於10日內交接完畢,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四)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第2 項)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2 、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第3 項)前項但書第2 款重要事項之決議,經出席董事人數連續三次未達三分之二以上而流會時,於第4 次當次開會,如仍未達開會人數且已達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得以實到董事開會,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延平中學第14屆第6 次會議雖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就「一般決議事項」進行討論及決議,但有關「改選董事長議案」部分,仍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而流會: (一)按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所以要區分「一般決議」(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及「重要事項之決議」(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原因在於「重要事項」悠關學校之經營、生存,故決議門檻較高,但因董事常利用此項高門檻為程序杯葛,致無法作成決議,影響學生權益,故而該條但書規定於重要事項3 次因人數不足而不能決議(即流會)時,第4 次即可以較低之門檻議決,以保障教育政策之執行及確保學生權益。該規定所謂之「流會」,僅指「重要事項未達法定人數」而言,若重要事項之決議已經「流會」,但出席董事已過半數,董事會議仍得就一般事項而為決議,此「一般事項」固因已作成決議而「未流會」,但不影響「重要事項決議已流會」之事實。 (二)延平中學董事會第14屆第6 次董事會議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 ,不符私立學校法29條第2 項規定,以致無法推選董事長,該「推選董事長」之「重要事項決議」,自因未有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而流會。至於其餘「一般事項」固因出席董事已過半數而作成決議,但不影響重要事項決議(改選董事長)已流會之事實。 (三)原告雖主張依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釋意旨,延平中學董事會第14屆第6 次董事會議既已作成決議,不得認為已流會云云,惟前揭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釋內容,係指私立學校董事會開會討論私立學校法第29條規定重要事項時,如已有3 分之2 以上董事出席並進行開會,即為合法召開之一次董事會議,縱會議進行期間遭不明人士闖入而散會;或會議議程進行到中途,部分議案已作成決議,另部分議案未作成決議,但經董事提議散會,且經主席裁示散會而散會;或會議進行中有董事離席致使董事人數少於3 分之2 等情形,皆不構成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所規定「出席董事人數連續3 次未達3 分之2 以上而流會」,本件延平中學第14屆董事人數為11人,其中朱耀源董事經被告通知延平中學依據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停止職務,於計算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但書規定有關出席董事人數比例時,不予列入全體董事人數計算範圍,故本件有關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2 項重要事項決議之全體董事人數應以10人列計,然延平中學第6 次會議出席董事人數為6 人,未達3 分之2 ,是此二次會議關於董事長改選之重要決議事項,顯然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自無教育部95年1 月25日部教授中字第0950500458號函之適用,原告主張尚不足採。 三、從而,延平中學董事會第14屆第6 次、第7 次及第8 次董事會議,皆因出席董事人數未達3 分之2,不符私立學校法29 條第2 項規定,以致無法推選董事長。其於召開第14屆第9 次董事會議時,仍未達3 分之2 之法定開會人數,乃依私立學校法第29條第3 項規定,以過半數之董事出席,並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完成改選第14屆董事長,自屬有據。被告同意備查前揭會議紀錄,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正確。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第104 條、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385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簡信滇